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及相关规定,试用期不合格员工的辞退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要求,具体操作如下:
一、核心流程
考核与证据收集 - 用人单位需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考核,收集客观证据(如工作成果、出勤记录、第三方评价等)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。
- 录用条件需在入职前明确约定,且以书面形式存在(如岗位说明书、劳动合同条款等)。
提前通知与协商
- 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(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规定)。
- 可尝试与员工沟通,说明考核结果及改进建议,避免直接解除劳动关系。
正式解除程序
- 通知工会: 若企业有工会,需提前将解除理由告知工会并征求意见。 - 书面通知
后续手续办理 - 办理工作交接、档案及社保转移登记。
- 结算试用期工资及应得经济补偿(如适用)。
二、注意事项
避免随意辞退:
仅能依据法定情形(如不符合录用条件、严重违纪等)解除劳动关系,否则可能面临劳动仲裁风险。
人性化处理:在解除前可提供职业发展建议或推荐信,体现企业关怀。
三、法律依据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:明确列举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,包括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。
第四十条:规定了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。
通过以上流程,既能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管理,又能减少潜在法律风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