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相关解释,软件的采购分类需结合其性质和采购目的综合判断,具体分析如下:
一、法律定义与分类依据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条 将“货物”定义为“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,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(如专利)”。由于软件通常被认定为已开发完成的无形物品,符合货物的定义。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条
进一步明确“货物”包含“无形物品”。
二、实际操作中的分类标准
成熟软件
多数情况下,市场上成熟的软件因已完成开发且可单独使用,被归类为 货物类采购项目。例如基础软件、应用软件等均列入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》的货物类。
定制化软件
若软件需根据具体需求定制开发,则可能被归类为 服务类,因其具有明确的开发周期和交付成果。
三、相关配套规定
财政部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》明确将计算机软件(包括基础、应用、嵌入式等)列为 货物类项目,进一步支持了软件作为货物的法律界定。
四、总结
常规采购: 成熟软件通常按 货物类
特殊采购:定制化软件可能按 服务类采购。
建议在实际操作中,需结合软件的性质(是否定制)、采购目的及具体条款进行分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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