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最新广告法规定,“首家”属于广告法明确禁止的极限用语,无论是否确实为首家,均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。以下是具体分析:
一、广告法对“首家”的明确禁止
新广告法第九条规定,广告中不得使用“国家级”“最高级”“最佳”“最大”等绝对化用语,而“首家”作为表示时空顺序的极限用语,同样被归类为违禁词。
二、违规判定的核心标准
绝对化表述 即使企业确为首家,若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,仍可能因“独家”“全网首家”等表述引发消费者误解。
误导性使用
若企业仅在特定区域或小范围内是首家,但宣传中未明确限定范围,则可能因“全国首家”等表述构成虚假宣传。
三、违规后果
行政处罚: 市场监管部门可对违规广告进行处罚,包括罚款(20-100万元)和封店处理; 消费者维权
四、规避建议
限定范围说明:
在宣传中明确限定“首家”的地理范围或适用条件,避免绝对化表述;
提供证据支持:
使用“首家”等词汇时,需提供权威机构认证或第三方证明文件;
替代方案:
采用“领先品牌”“行业标杆”等中性表述,降低法律风险。
综上,建议企业谨慎使用“首家”等极限用语,优先通过合规方式突出市场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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