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租赁设备合同1
标题:租赁设备合同1
页码:1
适用范围:租赁期间租用设备的全部事宜。
条款内容:
第一条 产品编号名称、品牌型号、售价租价等
编号:_。
品牌:_。
售价:____元。
第二条 租赁期限
测量仪器的租赁期限始于___年_月_日_时,甲方从当日起交付给乙方使用,同时乙方支付押金。乙方使用___为周期至___年_月_日_时结束租赁归还给甲方。
如遇特殊情况,乙方应在归还日之前一天通知甲方,征得甲方同意后,在不超过规定时间的12小时内归还仪器。
如因乙方技术不成熟需暂停租赁,则在悬挂期内甲方可给予免费,但悬挂期不得超过7天。
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
- 第一租金日为租赁设备的租赁费用基数。第一租金日的租金为租赁设备销售价格的10%。
- 根据租期的不同,租金也不尽相同。
(1) 日租金=租金基数_10%
(2) 周租金: 价格×50%
周租金=价格 × 50%
第二周租金=价格 × 30%
第三周租金=价格 × 30%
…以此类推
(3) 月租金=价格 × 100%
(4) 第一个月租金=价格
第二个月租金=价格 × 90%
第三个月租金=价格 × 80%
第四个月、五月、六月租金=价格 × 70%
半年以上租金=价格 × 50%…以此类推
- 甲乙双方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间结算租赁费用,日租金日结、周租金周末结、月租金月末结。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,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罚金
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
-
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时,双方应对仪器的质量、成色共同确认,租赁仪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,甲方负责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。
-
因乙方使用不当,导致租赁仪器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,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,应返还甲方维修,费用由乙方支付。
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
-
在租赁期间,甲乙双方如将出租仪器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,应在租赁结束前五天通知甲方,征求甲方同意后可用相同性能的仪器代替出租,但甲、乙双方应对价格进行再次确认并订立新的合同。
-
如果乙方申请转换租赁租期类型时,应在租期到来前五天通知甲方,双方应订立新合同,租赁费用按新确认的租赁期限确定。如乙方要求周租,并将前两天计入在内,则乙乙除支付周租金外还应支付该租金基数10%给甲方,作为违约金。
-
乙方享有仪器的使用权,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,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。
第六条 违约责任
-
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-
甲乙双方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,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
-
乙方未支付租赁费,甲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租赁费或从押金中扣除。
-
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,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
```html
推荐阅读
查看更多相似文章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