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诚信的三大原则,综合不同领域的定义和内涵,可以总结如下:
一、诚实原则
核心要求 诚实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、守信,不欺诈、不隐瞒,恪守承诺。
法律与道德基础
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,也是道德行为的底线,强调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。
二、守信用原则
核心要求
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,包括全面履行、协作履行等义务。例如合同签订后需按条款执行,且需协助对方实现合同目的。
与诚实原则的关系
诚实是守信用的前提,守信用是诚实的具体体现,二者相辅相成。
三、利益平衡原则
核心要求
在利益冲突时,需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。例如合同履行中若出现不可抗力,需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条款。
特殊场景应用
- 法律与情感冲突: 优先遵循法律规范; - 短期与长期利益
- 多数人与个体利益:在群体性事件中考虑多数人权益。
补充说明
诚实信用的延伸
除上述原则外,还包括适当履行(按质按量完成义务)、情事变更(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调整)等具体规则。
与其他原则的区别
例如“省时省工、工整细致”属于商业道德范畴,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。
以上原则共同构成诚信体系的基础,既保障个体权益,又维护社会秩序。
声明:
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,如有侵权,请联系我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