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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和例的区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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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和例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核心概念,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:

一、法律性质与来源

- 法律性质:指系统化、正式的制度规则,具有稳定性、概括性和权威性,是法律体系的基础。

- 来源:自秦汉起成为刑事法典的统称(如《大明律》),历代以“祖宗之法”自居,长期保持稳定。

- 法律性质:指补充律文不足的非正式规则,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,属于“一时之权宜”。

- 来源:起源于宋代,明清时期发展为判例汇编(如《大清律例》),主要用于解释律文和适用法律。

二、效力与地位

律的效力

- 作为基本法律,律具有最高效力,是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。

- 例如:《大明律》颁行后长期未改,体现了其稳定性。

例的效力

- 例的效力低于律,但高于普通法规(如令)。在司法实践中,例常被引用以解释律文或处理新型案件。

- 例如:清代律后附例千条,但例需符合律的精神,不能与律相抵触。

三、内容与特点

律的内容

- 侧重基本原则和框架,如《大明律》以“大明律例”为统称,包含刑事、民事等基本规范。

- 具有高度概括性,需通过例来具体适用。

例的内容

- 侧重细节和补充,如明清时期的条例、则例等,针对律文模糊或实际问题进行补充。

- 具有灵活性,可因时调整,但需遵循律的基本原则。

四、历史演变

律的演变:

自秦汉起形成,至明清仍为刑事法典核心,稳定性与概括性始终是其核心特征。

例的演变:宋代开始出现,明清时期达到成熟,逐渐成为司法实践的主要参考,但始终从属于律。

总结

律与例在法律体系中形成“以律为主,以例辅”的关系。律提供基本框架和原则,例则通过具体案例补充律的不足。这种关系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并存,是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。